| 托运货物未估价丢失之后难以“照价”索赔 |
| 时间:2008-1-22 15:38:24 |
托运货物之前未对物品进行估价,导致货物丢失之后双方就如何赔付发生分歧,如今事情已过去一个多月,问题却仍没得到解决。近日,市民吴先生向本报反映,他在托运物品时遭遇的麻烦事。
吴先生告诉记者,他在毕节做服装生意,一直委托贵阳的一家托运公司负责在贵阳和毕节之间发送货物。去年11月底,他通过该托运公司往毕节发送了一包衣物,价值五千余元,正常情况下,货物应该第二天就可到达,然而让吴先生没想到的是,第二天收货方却只接到了一张送货单,货物却失去了踪影,直到现在也没找到。
吴先生说,因为有货单为证,如今托运公司也承认弄丢了他的货物,但由于托运货物之前,双方并没有对货物进行估价,托运公司认为吴先生的货物价值不高,只愿赔偿两千元,因此双方就赔付金额大小一直无法达成一致。
随后,记者咨询律师,律师认为,托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,但由于双方没有对赔偿金额进行书面约定,因此具体赔偿金额需要委托方吴先生积极取证,以证明自己物品的价值,从而获得合理赔偿。
律师提醒读者,春节临近,很多市民开始选择托运方式给远方的亲友寄送新年礼物。在进行物品托运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中,应对托运的物品进行明确并估值,同时也应注明一旦发生丢失、损坏等意外情况后,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等,以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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