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京解除民宅禁商令 餐饮娱乐不在解禁之列 |
| 时间:2007-12-28 10:16:46 |
工商部门解除民宅禁商令
申请人不必再申请改变房屋用途。餐饮服务,歌舞娱乐,互联网上网服务,生产加工和制造,经营危险化学品等五类经营活动不在解禁之列
昨天(26日),市工商局下发《关于解决无照经营场所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》,将住宅楼能否经商的权利交给业主。有关人士认为,这体现了《物权法》关于居民民事自治的精神。
根据该《意见》,民宅申请登记注册经商无须再到建委等部门申请改变用途。《意见》明确规定,住宅及住宅楼底商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,歌舞娱乐,互联网上网服务,生产加工和制造,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、影响人民身体健康、污染环境、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。
新政策即日起实行,并不溯及以往,已在住宅楼里经营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可继续经营。
■政策解读
民宅能否经商由相关业主定
规定: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,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,须提交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表、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》。
解读: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贺庆财表示,与以前相比,住宅申请商用今后无须再到建委等部门申请改变用途,省略了一个程序。新政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民事自治的基本原则,这也是《物权法》的基本原则。住宅楼里是否有需求,由业主来决定,而不再由政府决定。
业主同意需业委会盖章确认
规定: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》要求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,再由业委会(居委会)盖章确认。
解读:贺庆财表示,有利害关系的业主,主要指因经营受到影响的业主,如影响到其居住权等。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,如果有业委会的,由业委会盖章确认,如果没有业委会的可由居委会盖章确认,没有这两个组织的将无法办理民宅商用。业委会(居委会)应该制定相应的程序和规则。如何向申请者收费,需要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进行协商,以补偿为原则。
住宅商用后拆迁按民宅补偿
规定:在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表中,申请人要做出4项承诺,包括知悉《物权法》的规定;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;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;遇有拆迁要服务配合、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。
解读:贺庆财表示,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及管理规约等包括一些针对经营的限制、业委会做出的规约等。此外,拆迁一般都是政府行为,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本是特例,因此拆迁补偿只能依照民宅执行,不能再索取经营用房的补偿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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